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办法政策宣讲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新政策
前 言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主要内容
1.建立待核查账户,将出口收汇纳入
2.联网核查,对收汇数据进行核实,核实之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具体就是要核减
企业相应的可收汇额。
一、政策适用主体
《办法》第4、11条,《通知》第1条
1.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外所有有出口收汇(包括特殊情况下收取人民币)的企业;
2.具有对
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
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
货物的出口收汇
二、核查的对象
《办法》第4、7、11条,《通知》第1条
1.联网核查的对象
出口收汇(包括预收货款),具体由境外收汇、境内收汇、境内收取人民币组成。
境内收汇指从特殊监管区域收汇、从离岸账户收汇、深加工结转项下收汇、贸易融资、买方信贷项下收汇
境内收取人民币则指深加工结转项下收取人民币。
2.转口贸易收结汇
根据国际收支有关规定,转口贸易收汇为服务贸易项下收汇,并非出口收汇,因此不在联网核查范围内。但汇入后需明确资金交易性质后再入账。
3.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之前收汇是否需核查?
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无需联网核查,但结汇关注企业制度仍需执行到7月14日。
4 .代理项下划转
代理业务必须由代理方出口、代理方收汇。
代理方办理联网核查、核减可收汇额后可①结汇划转人民币至委托方②划
外汇至代理方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结汇划转人民币至委托方③划
外汇至代理方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划
外汇至委托方
外汇账户。
5 .贸易融资项下收汇在哪个环节核查?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
保理等贸易融资——企业办理贸易融资获得的融资资金(境内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账户支出进行联网核查,核减实际出口金额;出口货款收回(境外收汇)不再进入待核查账户(包括余款部分),可直接归还银行贸易融资,余款可结汇或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6 .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收汇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买方信贷发生在出口之后,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联网核查,核减已出口可收汇额;
买方信贷发生在出口之前,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联网核查,按预收货款管理,核减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7 .银行如何判断企业的一笔收汇为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
单证项下比较直接
汇款项下通过交易附言判断,不能判断的要与企业联系,企业应说明是否为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
这个环节请银行慎重处理,也提请企业准确说明,尽量避免失误。
8 .软件出口如何办理收结汇业务
有载体、报关出口的,收汇纳入待核查账户;
无载体、未报关出口的,收汇纳入服务贸易。
9 .企业的现钞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联网核查
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在现钞结汇时企业应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进行联网核查,核减可收汇额。
10 .远期结汇
原则,交割时联网核查,核减可收汇额,
若因无额度而不能结汇,视为企业违约。
三、待核查账户
《办法》第4条,《通知》第2、3条
1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管理环节
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在于将出口交易与收结汇进行真实性及一致性的核查。以前的待结汇账户管理及结汇关注企业制度,都是在结汇环节进行管理,现在则主要控制收汇环节。
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理解一致性提法,因为收汇与出口对应的应收汇应当是一致的,而结汇与出口的对应性则不理想。对于真实性则比较好理解,核查首要解决的就是真实性问题。
2 .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开立无需外汇局核准。已经开过外汇账户的企业,也即外汇局已采集过基本信息的企业,银行可以按本条规定直接开立待核查账户;若外汇局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无企业基本信息,则必须先去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3.待核查账户的收支范围
收入:出口收汇
支出:经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这里要重点说明的是,①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比如付进口货款,要支付必须经联网核查后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支付; ②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
4.不同币种是否需开立多个待核查账户
可开立多个不同币种的待核查账户,也可将不同币种收汇经折算后存入某一币种待核查账户。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
①已出口收汇。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经联网核查,在结汇或划汇时出具;
②预收货款。在经联网核查,核减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结汇或划汇时还不能出具。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时方可出具。
③现钞。经联网核查,在结汇时出具。
④ 境内收取人民币。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收取人民币,必须在经联网核查,核减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后方可出具。
⑤ 贸易融资。
无追索权贸易融资:境内收汇(放款)经联网核查,核减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实际出口金额,而非贸易融资金额)后,在结汇或划汇时出具核销专用联;
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境内收汇(放款)虽经联网核查,核减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实际出口金额,而非贸易融资金额)后虽可结汇或划汇,但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必须在境外收汇时方可出具;
:
⑥信保项下:
外汇理赔,进入待核查账户,联网核查核减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结汇或划汇时出具;
人民币理赔,联网核查核减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后出具。
⑦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收汇要向银行如实说明交易情况。若为保税项下出口收汇,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联网核查,但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非保税项下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经联网核查结汇或划汇时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
⑧ 转口贸易收汇、进口退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项下收汇凭证的出具按原规定执行。(汇发[2004]76号文件)
四、关于可收汇额
《办法》第6、7条,《通知》第3条
核查系统中可收汇额分为几类
①一般贸易项下 ②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③其他贸易项下④来料加工贸易项下⑤预收货款项下
①②③ 项下都是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加总,其他贸易项下还多了个初始额度,这是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的。
④来料加工按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超过的要提交《通知》第3条规定的凭证,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①②③④统称为已出口可收汇额,结关后24小时上传,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
⑤ 预收货款。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根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情况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产生。
⑥无货物报关项下。这个是用于处理小额邮寄出口收汇的,要注意的是每笔收汇不得大于5000
美元,具体按照《办法》第7条处理。
企业提交《出口收汇说明》、IC卡、盖有银
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五、银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
《办法》第5、7条,《通知》第3、4、7条
1.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流程:
①企业填写《出口收汇说明》,写明结汇或划转外汇属何种贸易类别;
②企业将《说明》、IC卡交银行,来料加工收汇超过核定比例的提交出口合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复印件;无出口报关提交盖有
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2.退赔核准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即企业需要先到外汇局申请冲减
证明。
¡ª关于核减可收汇额。要根据退赔是否有出口记录及从什么账户退赔来判断,具体如下:
预收货款、外商错汇项下无论从什么账户退赔,均不需联网核查。如果是从经常项目结算账户退赔,划出时已经联网核查,如果从待核查账户退赔,也不需联网核查。
出口退货项下退赔,如果是从经常项目结算账户退赔,无需核查,如果从待核查账户退赔,必须办理联网核查。
3. 《出口收汇说明》可按规定格式自行制作或
下载,内容应完全符合规定。
4.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若无可收汇额供核减,无存放时间限制。
5. 《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按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五年备查。
六、核查系统
《办法》第2、5条,《通知》第4条
1.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内。
2.核查时要根据企业《出口收汇说明》,核减相应贸易类别对应可收汇额。
3.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比较特殊,当余额超过50美元时不允许超比例登记,可以核减为负数。
超比例登记时,注意只登记超过核定比例部分。
无货物报关项下,银行在核查系统内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七、试运行发生系统或
网络故障的处理
《通知》第6条 系统正式运行后不存在这个问题
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管理
主要内容
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导读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的计算
企业和银行的操作规程
1.1 汇发[2008]30号:第一条
登记管理内容的定义和界定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
两大类: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
预收货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不区分期限和金额
延期付款: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货到付款项下;不区分金额但90天以上
1.2 汇发[2008]30号:第二条
确定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方式:企业直接登陆互联网或前往外汇局柜台登陆(
www.safesvc.gov.cn)
网上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1.3 汇发[2008]30号:第三条
预收货款登记
登记时间:自2008年7月14日起
登记步骤: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
合同登记对象:1、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 ;2、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
合同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2、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3 汇发[2008]30号:第三条
提款登记对象:1、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2、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
提款登记时点:1、合同登记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2、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3 汇发[2008]30号:第三条
注销对象:1、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的(包括出口后退汇的);2、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退汇的
注销时点: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汇与其出口一致性的核查: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处理;超过90天(含)的处理
特殊情况: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
1.5 汇发[2008]30号:第五条
延期付款登记
登记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
登记步骤:延期付款登记;延期付款注销
登记对象:1、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的;2、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
登记时点: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注销时点: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
互联网进入:
www.safesvc.gov.cn
企业端:供企业完成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12345678)
外汇局端:供外汇局统计监测和管理
银行端:开发中
3. 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4.1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计算与调整
可收汇额度的计算分二期
第一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没有建立前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的5%
外汇局计算后将结果一次性导入核查系统
预收货款项下累计结汇和划出金额不得超过可收汇额度
4.2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计算与调整
第二期: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建立后
贸易信贷系统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据和登记数据生成
原理一:控制上限,即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的10%。
原理二:登记余额和控制上限比小,根据结果提取可收汇额并传送
原理三: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后,取得的关单不能用于重复收汇,因此根据注销情况提取扣减额
4.3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计算的制度设计
登记才有可收汇额
可收汇额有控制上限
事后收汇水单和出口关单可进行交叉核对
注销数据生成扣减额,防止重复收汇
特批可收汇额保证特殊行业和个别企业的需求
5.1 企业收结汇的操作规程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的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企业如在“核查系统”中有可收汇额,在《出口收汇说明》中填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户”内的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扣减可收汇额度。
5.1 企业收结汇的操作规程
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内的资金。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或企业因特殊原因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不足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收货款收汇比例或特批可收汇额。
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5.2 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
的操作规程
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表中各类收汇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在接到企业使用“待核查账户”内资金指令后,须持银行和企业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银行服务页面查看企业可收汇额。
可收汇额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特批可收汇额。
5.2 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的操作规程
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将“待核查账户”内的资金结汇或划转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须在“核查系统”中对相应的收汇金额进行核注。
企业可收汇额度用尽,银行不得为其“待核查账户”内资金办理结汇或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