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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学习和理解出口信用保险

全面学习和理解出口信用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流程及要点分解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
    (三)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短期险是以□买方信用限额□为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汇风险责任。□买方信用限额□是经办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即:如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续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向该进口方出口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已获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待□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在该限额内组织发货。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l.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款);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中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济效益等);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
    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一)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二)先出运后投保。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
    (三)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短期险是以□买方信用限额□为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汇风险责任。□买方信用限额□是经办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即:如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续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向该进口方出口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已获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待□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在该限额内组织发货。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l.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款);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中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济效益等);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
    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一)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二)先出运后投保。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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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程序和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有如下作用:

1可保障安全收汇

2可以以更优惠的付款条件吸引客户,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 因收汇风险降低而更易于得到银行的融资便利

4 可以得到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估指导,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一旦发生欠款,可由出口信用机构出面追回,由于该机构具有国家背景,因此,追讨往往较有成效。

(二) 出口信用保险办理程序

1、 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 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3、 申报出口

  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复限额,您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本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4、 缴纳保险费

  您在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费发票"及有关托收单据的日期起十日内您应缴付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您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您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本公司每个月按您的申报和报单薄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交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如需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5、 填报可损

  您出货后,买方己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己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末付清货款或者发生本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应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要清楚简述案情,并在赔偿等待其间,努力催收货款,密切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告之追讨或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6、 索赔损失

  您收不到货款且追讨无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届满,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时,齐全、真实地提供"申请书"列明的所需单证(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 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您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对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引起的损失,如您未在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对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失,未在赔偿等待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索赔,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险公司对您的索赔有权拒绝受理。

  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保单明细表所列商业信用风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赔偿。但赔偿以不超过本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上述百分比为限。

7、 权益转让

  您获悉保险公司的赔偿通知后,须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英文各一份)和中英文的《追讨委托书》。 如果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您在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同意委托保险公司先追讨,需提供该案的合同、提单、发票、贸易双方往来函电及中英文《追讨委托书》。

  如果您希望更详细地了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或希望得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您可直接与中国商贸人联系,也可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出口信用分部联系,您会得到满意的服如果您希望更详细地了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或希望得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您可直接与中国商贸人联系,也可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出口信用分部联系,您会得到满意的服务。 竭诚欢迎广大出口公司、企业积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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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1. 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笔合同一个保单。只承保机电产品出口。

2.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通常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以DP、DA和OA方式结算的出口合同。采取"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被保险人必须将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出口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有"逆选择"。

1、 承保对象
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并经政府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各类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自营出口企业,均有资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 承保范围
凡是采用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 /A)和赊帐(OA)等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如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信用期也可延长至360天。同时欢迎投保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出口。
3、 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4.商业风险
a)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或破产
b) 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c) 买方拖欠货款。
5. 政治风险
a) 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
b) 买方国家进口管制
c) 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
d) 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e) 买方国家发生战争、暴乱或革命
f) 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3. 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单:通常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信用期限超过1年)由于买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时付款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张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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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保范围
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收汇期限超过360天的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或船舶等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技术成熟、国产化程度为60%~70%(船舶50%)以上,或回报率较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桥梁、电站等融资项目。
2、承保风险
○ 中长期出口卖方信用保险
a) 负有还款责任的各方倒闭、破产、被接管或清盘,或丧失偿还能力
b) 进口商或其还款担保人自商务合同规定的付款之日起未履行还款义务
c) 进口商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执行贸易合同
d) 进口商所在国或任何与偿还债务或履行商务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
e) 进口国与中国或任何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他骚乱,或发生不可抗拒的其他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执行
○ 中长期出口买方信用保险
a) 海外进口商或借款人丧失偿付能力
b) 进口商或借款人拖欠或拒付货款
c) 进口商单方面终止或取消合同
d) 货币不能兑换或汇出
e) 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其他政治骚乱
f) 项目所在国取消或限制已执行的进出口合同
g) 项目所在国政府宣布延期支付债务
○ 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a) 没收 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企业征用、没收或国有化,致使其投资全部或部分归于丧失
b) 禁止汇兑 指东道国或任何与项目还款有关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
c) 战争 因东道国与中国或与任何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以及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其他骚乱等,以致不能继续经营等。


4. 买方毁约保险单:主要承保出运前风险,即在产品发运前或发运中由于买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而给出口方造成的损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该保单下出运后风险也可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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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付款期限在360天以内。在此保险项下,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付款的损失由中国信保补偿。
多重利益:
 ★灵活方便。出口企业可选择将其全部信用证业务统一投保,亦可选择某一或某几笔信用证业务单独投保
 ★融资更便利,扩大企业经营能力
 ★赔偿比例高,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偿比例均达90%
 ★保险费率低
 ★最高分担90%的追讨欠款费用
承保范围
 ★货物从中国出口;
 ★支付方式为: 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L/C)
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
 ★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类别
   商业风险
    ★开证银行因破产、停业或被接管等无力偿还债务
    ★开证银行拒付货款
    ★开证银行拖欠货款
   政治风险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理赔追偿
可能损失:保单适保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在保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及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贸易单证。
索赔:被保险人应在递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
定损核赔: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不设赔款等待期,及时了解案情,核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贸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情况。保险人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在四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追偿: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讨费用和追回款。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确定保险费率所参考的基本因素一般包括进口国国家风险分类、商务合同的支付方式及付款期限。
保险费的计算和收取: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费。保险费的收取一般采取预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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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信用保险产品之比较


  目前信用证是我国出口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手段,据统计,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而在欧美发达国家情况恰恰相反,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非信用证方式结算。在统计数据巨大反差的背后有一个隐忧,即出口企业相对保守的风险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出口业务的拓展。出口企业的一个普遍的担心是采用了非证的结算方式后,如何控制风险。事实上,从80%信用证结算到80%非证结算的转换背后,是使用各种灵活的风险控制手段的结果,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比如在英法等国30%左右的出口投保出口信用险,而在我国这个比率仅为1%。

  信用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风险和结算手段。这两项功能完全可以通过在非证(托收或电汇)结算基础上投保非证统保出口信用保险来实现。以下从这两方面就出口企业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服务和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
  一、控制风险  
  出口企业无论是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还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目的都是获得进口商以外第三方的信用支持,降低风险。但实现的方式和获得支持的性质却不尽相同。

  1、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开证行取代进口商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该责任的生效是以出险(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前提的。

  2、相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可以规避的风险较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信用保险产品除承保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之外,还承保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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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受益人必须提交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这一特点使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贸易脱节,因为有可能受益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由于提交了有“不符点”的单据而丧失相应的权利。

  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可以分成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不符点。非实质性不符点是指打字错误等对出口商履约无任何实质性影响的不符点。虽然国际商会制定的UCP500以及国际商会专家组的众多判例都力图对不符点作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要求银行不可以“非实质性”不符点为由拒付,但由于这些都属于国际惯例的范畴,没有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不同的银行执行起来,标准各不相同。从本质上将,开证行只是进口商的“付款代理人”。资信差的开证银行在进口商出现偿付危机的情况下本能地有利用非实质性不符点摆脱付款责任的冲动。另一方面,信用证一般会规定出现不符点时受益人需要缴纳“不符点费”,一个不符点收取50美元以上的费用,所以即便受益人得到偿付,也大大增加了成本。一些银行(如意大利的银行)传统上甚至把“不符点费”和相关“处理费”(handling charges)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为防范这类不符点,出口商一般都投入了大量额外的精力,但仍无法做得到万无一失。而在相同条件下,即在出口商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只要出现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信保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无条件”的。

  实质性不符点一般是由于出口企业违约造成的,如货物出运错过规定的装船期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使用信用证还是投保信用保险,出口企业继续出运的前提是必须收到进口商的确认(就是同意对合同作相应修改)。但在使用信用证的情况下,出口企业还必须等待开证行对信用证作出修改,改证不仅会增加出口企业的费用,还会大大延误出运时间。因为后一种原因,出口商常常只能选择带不符点交单。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不仅不会提供任何收汇保障,还会因不符点形成很多银行费用。

  由于信用证项下对开证行付款责任的过分依赖,导致出口商在发生不符点的情况下缺乏后续风险管理手段,没有信保项下信保公司代为追索和理赔的安排。所以无论出现实质性还是非实质性不符点,相比类似情况下的托收或OA并投保信用保险的交易,出口商的风险更大。

  4、无论是信用证还是出口信用保险,能否有效地帮助企业控制风险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开证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性背景,以及相应的政策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该与中国政府有同样的信用评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司的偿付能力绝不亚于大型的银行集团,更不要说众多的中小型银行。因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较一般的开证银行要更为坚实、可靠。

  二、结算手段  
  信用证是19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当时是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目的。但一个世纪以来,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已经落伍了。主要体现在信用证繁琐的手续上。由于信用证项下必须提交合格单据的严格要求,与托收相比出口企业在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上至少要多花费5-6个工作日,在需要转开证或限制非所在地银行议付的情况下,耽搁的时间更长。

  目前,欧美国家的出口贸易仅有20%使用信用证结算。一方面是当地发达的金融市场中有很多替代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供选择,更重要的是在科技发展面前严重滞后的信用证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国际贸易的要求。许多出口商已经注意到,要求一份提单径寄进口商的信用证越来越多,尤其是出口韩、日、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近洋贸易中。这是因为银行处理单据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物流的速度,为使银行繁琐的手续不至于影响到进口商的商业活动而采取的变通做法。相信出口商都清楚提单径寄进口商的风险,因此出口商敢于接受这种安排的现象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情况有相当的把握(考虑到前文提到的种种风险,很难相信理智的出口商会把宝完全押在开证行身上)。既然如此,出口商如果仍选择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规因于因循传统的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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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比较
  信用证的相关费用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这里以托收方式作为参照(在电汇的情况下,由于不通过银行处理单据,费用更低)。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

    其中显性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如果有保兑行)等。其中开证费和议付费一般按比例收取,合计约为信用证金额的0.5%左右。另外,银行一般会规定最低议付费标准,如低于5万美元的小金额发票按5万美元收取议付费。其余的费用按笔收取固定费用,如通知费每笔200元,电报费每笔150元(外资银行的收费标准一般是国内银行的2-3倍)。保兑费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0.3-0.5%或更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虽然经常发生但不为人们熟知的费用。比如在出口商要求改证的情况,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修改费、电报费和当地通知行通知费,一般一次修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00美元-200美元之间。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在转让信用证情况下,转让行要扣收无兑换手续费(in lieu of exchange charge),一般在200-300美元之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信用证费用结构可以看出,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多笔、小金额的开证或大额信用证项下的多笔、小金额出运是非常不经济的。

  隐性费用是进口商不愿意采用信用证的主要原因。因为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存放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扣减其在该行的信用额度,从而降低进口商的资金运用能力。事实上,在贸易中远期结算的交易方式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资金支持。出口商一般通过提供宽松的放帐期的方式提高价格或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但远期结算相应的好处只有在非证结算中才会很好地体现出来。因为通过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会要求出口商的保证金存款或相应地削减授信额度,进口商根本无法利用出口商提供的放帐期增强其运用资金的能力,唯一的好处是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替进口商承担了融资的成本。

    与信用证相比,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在费用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整体费用水平与信用证相仿或更优。以非证统保保单为例,目前全国的平均费用约为0.8%,扣除中央财政扶持基金补贴的20%,出口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仅为0.6%左右(如果考虑当地政府另行制定的扶持措施,真实费率还要更低)。

  2、出口信用保险是建立在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的,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厘定会充分考虑买家过往的付款纪律和保户的履约情况,对于资信良好、付款及时的买家会通过提高限额和降低费率两种途径给予保户优惠。这是出口信用保险特有的长处。

  3、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全面覆盖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而且还按比例承担了海外追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费用。投保信用保险不会出现类似信用证项下出现不符点造成费用激增、无法控制的局面。

  4、在资金负担方面,不仅因为使用了非证的结算方式提高了进口商资金运用能力,出口企业同样可以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安排获取融资便利。综合考虑进口商在信用证交易中需要承担的显性和隐性费用,如果变信用证结算为非证结算,出口企业可能会争取到更好的价位。

  综上所述,通过改变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可以在成本不变甚至降低的情况下,不仅可以获得类似与信用证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更能简化手续、降低管理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收益水平,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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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事之秋要倍加小心,投中信保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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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信保来说,国内有牌照的只有中信保
不过象国际巨头科法斯他们通过曲线来进入这块巨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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