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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WTO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WTO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也很值得关注哦,不知有无最新的案例资料可供大伙儿学习一下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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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izcom 贸金币 +3 支持! 2008-5-1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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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

近来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比较多啦,有兴趣的朋友一起关注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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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规则与“巴西诉加拿大民用飞机补贴案”

 除《反倾销协议》以外,WTO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另外一个主要规则是《反补贴协议》。该协议主要是通过规范各成员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补贴,以避免市场机制的扭曲。

  WTO的《反补贴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是各成员都禁止使用的补贴。红灯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2)可申诉补贴,即黄灯补贴。如果WTO成员因他国的黄灯补贴受到了损害,可以到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申诉。黄灯补贴包括绝大多数由政府给予特定企业的补贴,一般具有专项性的特点。(3)不可申诉补贴,即绿灯补贴,即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并对国际贸易不会直接造成消极影响的补贴。该类补贴允许使用且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不能申诉。绿灯补贴的特点是具有非专项性,即不是为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但某些符合WTO规定的特定补贴如科研资助、落后地区开发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也属于绿灯补贴。对于因上述补贴发生的贸易争端,《反补贴协议》也规定了详尽的解决程序和救济办法。

  在当代经济中,补贴通常都是各国政府用于扶持本国企业或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且很多都违背WTO的反补贴规则。因此,自《反补贴协议》生效以后,WTO解决的与该协议有关的贸易争端很多。例如,1997年,WTO就受理了一起巴西和加拿大关于民用飞机补贴的纠纷。

  1997年3月10日,巴西认为加拿大政府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违反了《反补贴协议》,损害了巴西的正当利益,要求与加拿大磋商。按照巴西的观点,加拿大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计划向国内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其中的两项补贴是:(1)“加拿大账户”,即加拿大政府把由于规模或风险原因不能得到“出口发展公司”资助的出口,转为由自己经营管理,并记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账户上;(2)“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该计划旨在向高技术出口项目提供投资。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7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经过调查,专家小组支持巴西的部分请求,确认“加拿大账户”和“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对国内飞机工业的资助构成了违反《反补贴协议》的出口补贴,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按照《反补贴协议》纠正其做法。后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该案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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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回顾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二、案件分析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使用自己的实际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一旦在这一点上取得成功,就必须立即想到另一点,即西方的反补贴法就会得到适用。因为按照发达成员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如果加拿大的试验成功了,其他成员就会争先效仿,其后果对中国肯定不容乐观。正如美国反补贴修改议案发起人所指出的:“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它们施加反补贴税,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我们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从美国的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所面临的新的困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将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他成员一旦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航母”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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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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