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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包装物随同化工产品进去欧盟,如何对待?

化工产品包装物随同化工产品进去欧盟,如何对待?

化工产品进入欧盟,按照REACH要求需要注册,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可是随同化工产品进入欧盟的包装物,如塑料桶,铁皮桶,复合编织袋,纸箱等,该如何对待?
请专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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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在REACH法规里面并没有单独列出来进行说明,所以应该按照物品来处理。即按照REACH法规第7条,主要是对包装里面是否含有高关注物质和是否需要通报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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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中物品的定义:means an object which during production is given a special shape, surface or design which determines its function to a greater degree than does its chemical composition;
讨论:
1.包装算不算物品的一部分
2.包装有外包装,内包装,容器,另外包装上的印刷文字,标签,以及包装敷料,如钉子,防振的塑料架及泡沫,一些固定件。这三种包装是不是要区别对待。如果认为包装是物品一部分,那包装上印刷文字,标签以及包装敷料是不是也算物品的一部分。
列出以下几个例子:
一瓶啤酒:有容器,容器为玻璃瓶。玻璃瓶和盖子,以及玻璃瓶上的标签算不算物品的一部分
一盒香皂:包装为纸质,包装里面还有一层防水的纸贴在香皂上。纸包装、防水纸、纸包装上的印刷文字图案算不算物品的一部分
一台笔记本:瓦楞纸箱包装,内有塑料架,瓦楞纸箱上有金属固定件,瓦楞纸箱上有印刷文字,标签等,这些物质算不算物品的一部分
一台立式空调:出口运输中有瓦楞纸箱包装,内有塑料架,瓦楞纸箱上有金属固定件,同样有印刷文字和标签,另外在纸包装外还有木盘架,应算外包装(买大型仪器时这些木制外包装一般都有的),这些物质算不算物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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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nzijas 贸金币 +2 鼓励讨论。 2008-4-1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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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中Regulation(No) 1907/2006/EC中的:
Paragraph 1 and 2 of Article 7: the substance in articles is intended to be released under normal or reasonably foreseeable conditions of use.
Paragraph 5 of article 7: the producer or importer can exclude exposure to humans or the environment during normal or reasonably foreseeable conditions of use including disposal. In such cases, the producer or importer shall not notify the agency.

我们该如何理解呢?

    由于目前RIP 3.8本应公布,但现在还没公布,由于这些内容关键到很多化学物质的下游用户(如纺织品、玩具、家具、机电产品的生产出口企业)是否要注册,是否要通报的问题,而现在一些商业机构在宣传下游用户应该为产品的中物质进行注册???
A)对“release”和“exposure”的理解和解释,它们的关系
B)哪些物质是认为“release”,关系到是否要注册(registration)
C)哪些物质是认为“exposure”,关系到是否要通报(no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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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nzijas 贸金币 +2 鼓励讨论。 2008-4-1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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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包装是否属于物品的一部分是否有意义?
不过要讨论的话可以从物品的定义出发:
物品的定义为:指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后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和设计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
如果啤酒定义为物品,那么包装玻璃瓶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标签则没有。那么玻璃瓶属于物品,而标签不是。
笔记本的瓦楞纸箱包装,内有塑料架等包装和笔记本的功能完全无关,不属于笔记本本身这个物品。
空调也一样。

笔记本和空调和其包装可以完全分开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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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讨论包装是否属于物品的一部分是否有意义?
这个在计算高危物质在物品 中的含量是否小于0.1%的时候,是不是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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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包装可以定义为物品,按照物品的相关要求来处理。当然任何讨论都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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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release”和“exposure”的理解和解释,它们的关系
B)哪些物质是认为“release”,关系到是否要注册(registration)
C)哪些物质是认为“exposure”,关系到是否要通报(notify)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核心问题,也就是风险管理。
释放Release 在REACH法规中并没有做任何的定义,原因很简单,因为释放的含义很清楚,即在物品使用的过程中,其中的物质会从物品中挥发、排放或者泄露出来,释放是一个物理过程,是对一个物质使用过程的一个描述。
而暴露在REACH中有详细的解释,从其暴露场景描述的定义可以看出:暴露场景是指包括操作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在内的,物质在其生命周期中如何制造或使用的一系列条件,以及制造商或进口商如何控制或建议下游用户如何控制人类或环境中的暴露。这些暴露场景可以包括适当情况下特殊的制造工艺或者若干制造工艺或用途。
从中可以看出,暴露是和化学品的风险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物质的释放仅为一个物理过程,而暴露却包含了整个管理体系。
当然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释放了不一定有潜在危害,而暴露了就一定有潜在的危害。有释放,但可以保证不暴露。暴露是决定因素,释放则不是。但释放是暴露的一个充分条件。
放到REACH法规第7条中来说:
此处的有意释放就造成了直接的暴露,所以一定要注册。但加了一条,如果能保证不暴露,就可以不履行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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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it4reach 于 2008-4-11 06:43 发表
A)对“release”和“exposure”的理解和解释,它们的关系
B)哪些物质是认为“release”,关系到是否要注册(registration)
C)哪些物质是认为“exposure”,关系到是否要通报(notify)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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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入一下:如果一个物品的生产商,其产品出口欧盟,如果判断其物品中没有释放的物质,也没有需授权的高危物质存在,是不是就不受REACH 约束,不必采取任何应对REACH工作?同样其上游的物质供应商也就没有必要去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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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nzijas 贸金币 +2 鼓励。 2008-4-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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