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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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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A公司想先委托一家欧盟的专业机构作为OR,又想同时在欧盟成立办事机构,不单是为了应对欧盟REACH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与OR的合同是需要分阶段签还是针对某项具体服务签合同?如果OR提供的服务完成后,A公司想再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完成欧盟REACH的后续工作,请问能否更换?该如何更换呢?
2、参加SIFE论坛,A公司是直接以本公司在欧盟的办事机构的名义参加,还是由OR参加?各有什么利弊呢?
3、关于生成的“预注册号”和“注册号”的所有权归谁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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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nzijas 贸金币 +2 支持原创讨论。 2008-4-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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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描述,我们理解为:A公司在欧盟委托的专业机构和自己在欧盟成立的办事机构都可以作为A公司的OR进行注册。只是在时间上会有些差别。
1、A公司的OR是可以进行更换的,如果A公司在欧盟的分支机构在后期要接替前期OR的工作可按照合同进行合同终止或者OR交接。至于前期的合同如何签署需要双方共同商定。
2、参加SIEF论坛的为A公司出口物质的唯一代表,而A公司的物质只能有一个唯一代表,所以两个唯一代表同时存在的可能性没有。至于利弊,我们的建议是:在SIEF论坛中的交流均为专业性的交流,所以最好用专业的人。
3、“预注册号”和“注册号”自然是归实际的注册人,即A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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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anzijas 贸金币 +2 多谢专业解答。 2008-4-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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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啊,这个问题我帮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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