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第18条,生产和进口的配置品和物质可以视为可转移中间体。
如果满足18条里面所列的前提,可简单提交。注册只需提交现有的物质信息,进一步的检测信息或者安全技术报告不需要提供。对于量大于1000吨年的中间体要按照附件 VII的要求提交。
第18条第4点中所列的前提为:
1、此中间体的使用是用于合成其他物质
2、此中间体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通过严格的技术手段被控制
3、通过监控技术和程序,将放出量和暴露量减至最低,特别是在事故,废料处理,清洁和维护时
4、只有经过培训和获得授权的人员方可对物质进行处理
5、对于中间体的处理应严格仔细的记录和监控
如果不能满足以上的前提,需按照普通物质的注册规定提交即根据第10条提交。
此前提的满足在企业内部比在企业之间更容易得以实现。
分阶段物质的注册时限对中间体同样适用,如果其预注册了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