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方式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银行(RIYAD BANK)
“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到期付款给受益人,后者也包括从提单之日起或从受益人见票之日起的远期项目,并严格遵循委托行的指示办理。D/P远期付款托收方式最可靠的途径是从提单之日起若干天。从中国到沙特航运时间除了中途办理转船之外,约3-4 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国民银行(THE NATIONAL BANK OF DUBAI LTD)
“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在D/P即期凭单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只能在货到时付款……”
泰国 盘古银行(BANKGKOK BANK LTD)
“作为代收行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指示办理。D/P远期汇票可以为30天或180天,视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定。但受票人为了及时提货必须立即申请贷款,到期付款。若受票人无力付款或者不及时提货,货到75天之后被宣布公开拍卖,代收行对不付款毫无责任,信托收据一般不能批准给受票人。”
智利 奥索诺联合银行(BANCO OSORNO Y LA UNION)
“对智利国家进口代收最适宜的条款为120天,凭承兑汇票交单。信托收据在智利不是通常的惯例。货物在报关之前进口商不能介人外汇市场。”
加拿大 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
“D/ P远期在加拿大会引起误解和纠纷,D/P只能是凭单付款而不能D/P ×天。可以注明受票人延至货到付款或类似的指示,如收到D/P30天,只能收到货款才能放行单据。如货物先于单据到达,①客户必须要求银行提供一张放行证明给承运人或代理人,这一手续由买方银行加以判断履行,费用各行不一;②由银行开出保函允许客户获得货物,这一担保将会使信贷额度受到影响……”
美国 东方银行(BANK OF THE ORIENT)
“承运船只抵美通常需一个月,涉及转船时可能更长些。 D/P远期对受票人有利,一般情况下,与银行有信贷额度者方可取得信托收据。有时客户要求将D/P远期时间较长的单据转给其开户银行,为对出票人负责,银行要求必须提供该行出具到期付款保证或备用信用证方可转单。如果受票人不愿为此多付支出,可以从开户行取得保函直接到运输部门提货。我们认为不应凭受票人的承兑交出D/P远期单据,只有凭托收行的指示才能凭信托收据放单。”
澳大利亚 ANZ
“这种支付方式是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而非银行自行决定的。银行只能凭托收行的指示方可凭信托收据放单,应认为这是正确做法,解决此种方式的唯一办法是允许承兑汇票交单。”
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
“托收委托书规定60、90、120、180天付款交单可能是某种误解,恐怕不能被认为远期贸易的习惯,这会阻止买方提货。商业交易项目结算通常按如下进行:
即期付款,凭付款立即提交代表物权的单据
延期付款,凭受票人承兑提交代表物权的单据。
汇票的承兑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充分付款保证,卖方可要求附加安全措施,如买方承兑的汇票再由买方银行背签担保,这种做法要增加额外成本。”
法国 巴黎国民银行(BNP)
“在欧洲我们尚不了解D/P远期的惯例,凭受票人的承兑交单是普遍常例。短期项目只能用D/A,不能用D/P远期托收。中国的银行可能经香港得知,那里常用信托收据,这确是英国的习惯。这一工具是向债权人提供的虚假保证,它在法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业汇票是法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支付方式,如到期不付款,可要求出具拒绝证书,通过法庭强制行使权利,这种由法律所提供保障要比英国法律项下的信托收据更为有效。欧洲之间的贸易,由于跨越地中海的船只所需的时间很短,从来不用D/P远期汇票,而用D/A远期或跟单信用证。”
德国 汉堡储蓄银行(HAMBUR SPARKASSE)
“就我们经验而言对,D/P远期条件仅在东亚地区发生,它让许多受票人始终难于理解。我们的进口商经常是货船一到就付款赎单,因此不用汇票。我们认为D/P60、90、120、180天是不合适的、德国银行通常不处理货物,因货到凭单付款,也不向客户签发信托收据,对D/A条件凭承兑放行单据。”
挪威信贷银行(DENEN NONOSKE CREDIT BANK)
“挪威的进口商一般反对D/P60、90、120 天条件,更愿意货到付款交单,或者凭汇票承兑交单,到期日安排收款。”几个斯堪地纳维亚国家的银行通常将D/P远期按照D/A处理。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BANK OF CHINA,HONGKONG)
“国内联行委办的D/P远期托收十分普遍,这其实是不正常的。因货物抵港比单据还早,进口商会申请银行加签担保向运输行先行提货,此时我行不知是D/P还是D/A,当单据到达时发现是D/P远期,货权的转移应以付款为条件,以要求客户立即付款赎单,而客户以汇票远期为由表示不满,双方各持己见,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D/P远期虽然表面上比D/A好,其实对进出口双方均没有益处。如受票人无力赎单时,会带来存仓、保险及日后处理货物之麻烦。担保提货并非所有的进口商都申请到,银行视其资信而定。”
D/P在拉美使用很普遍,但只使用D/P即期,并严格按付款交单办理,所以风险比较小;拉美银行通常不承认D/P远期。在进口业务中,拉美国家将D/P远期视同D/A,因为他们认为,D/P远期本身是矛盾的,拉美商人在进口时常常要求使用D/P远期,在出口中则决不同意使用D/P远期。对此问题,世界各国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仍视为即期,有的国家则按照D/A处理,但总的趋势是对这种托收方式都不欢迎。尽管国际商会URC522重申D/P远期将被视为D/P方式,并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但它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通常不能逾越进口国国内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出口商不采用D/P远期的结算方法,正确掌握D/P远期出口货物的船只航程与寄单时间之差(远洋运输大约为15-30天为限),超过此期限应采用D/A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