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物品的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应通报化学品管理局。
a)附件XIV 中列出的所谓的候选物质清单Art. 59 (1) 。即依据 Art. 57 的物质 (所谓的高关注物质 ):制癌1,2类、致畸1,2类、生殖毒性1,2类物质。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毒性物质 (PBT)和高持久性、高生物积累性物质 (vPvB) 。或者其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物质,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后者以个案处理。
b)物品中的物质
-总含量大于1吨年
-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
2.以上条款不适用于已经为其用途注册了的物质(Art. 7 (6)) 或者当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包括处置在内的正常或可合理预见使用条件下,可以排除向人类或环境的暴露时。(Art. 7 (3)).
3.满足以上第1点的物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向物品接受者提供可获取的充足的信息,以使物品使用安全,这些信息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Art. 33 (1)).
4.满足以上第1点的物品的所有供应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的信息,以使物品的使用安全,这些信息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应自收到请求起45天内免费提供。(Art. 3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