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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论包买商在福费廷中的环境法律风险与防控

[转帖]论包买商在福费廷中的环境法律风险与防控

南方论刊· 2007 年第4

论包买商在福费廷中的环境法律风险与防控

于常文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 00 )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福费廷作为一种贸易融资工具因其对国际贸易的积极推动作用日益得到各国银行界广泛的重视。而包买商在开展福费廷业务中却面临着众多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在介绍福费廷的基础上对包买商在福费廷中的环境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和控制环境法律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 福费廷;包买商;环境法律风险;防控

1.福费廷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福费廷一词来源于法语的"A FORFAIT" ,含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具体是指“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贴现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包买商以无追索权方式贴现出口商从进口商那里收到的本票汇票等。融资期限一般为13年,出口商支付贴现成本后,可以无风险的立即收到货款。”言之,福费廷就是一种以无追索权的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福费廷有以下法律特征:
1.1
福费廷业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买卖交易。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已经经过进口商承兑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机构担保的应收票据卖给作为包买商的银行和福费廷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包买商的角色是买方,而不是代理人或者其他中间人。
1.2
无追索权是福费廷的最基本特征。出口商在背书转让的债权凭证上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其必须放弃对所出售的债权凭证项下的一切权益。包买商则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以使出口商获得更加安全的融资
1.3
福费廷中的担保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的是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担保责任。在福费廷实务中,无论是出口商还是包买商在票据到期后均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偿付。

1.4 福费廷的卖方是受到保密保护的,不对外公开。包买商一般不会把出口商的名字转告第三方,将来的业务中也不与出口商发生直接往来,这样当票据账款回收出现问题时出口商信誉不会受到影响,同时可以满足出口商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

2.包买商在福费廷中的权利义务
福费廷业务中的基本参与方主要有:包买商、出口商、进口商、信用证的开证行、担保银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l)进出口商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2)进口商与信用证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关系。(3)信用证开证行与出口商之间的信用证法律关系。(4)进口商和担保行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5)出口商与包买商之间的票据买卖关系。(6)包买商与担保行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2.1 包买商的权利:(l)包买商要求买人的票据必须代表着清洁、有效的债权。(2)出口商经过背书转让票据后,包买商成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到期向承兑行或担保行索偿的权利。包买商享有票据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3)包买商拥有要求交易各方提供真实的资信资料和交易单据的权利。(4)可以要求交易方提供进口国有关票据和保函的法律规定。
2.2
包买商的义务:(l)接受福费廷的包买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贴现票据款项的义务。(2) 叙作福费廷后,包买商必须放弃对贴现的票据款项的追索权,转而自己承担风险。(3)包买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兑行和担保行请求付款。逾期将使自己陷于不能索偿的风险。(4)出口商要求包买商为其业务保守商业秘密的,包买商对此做出保证并必须遵守承诺。
3.
包买商在福费廷中的环境法律风险
所谓环境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本身导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风险”,可分为国外环境法律风险和国内环境法律风险。对福费廷业务当中的包买商来说,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国外环境法律风险。镇体是指因进口商、担保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信用证的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战争、叛乱等原因使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货款被拒付或迟付,最终使出口商的应收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在与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福费廷融资业务中这种风险尤为明显。这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很多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法律的变化相对较快又缺乏透明度,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该风险。在福费廷业务中,此种风险因包买商的受让行为而转为由包买商承担。另外,国内环境法律风险同样也能给包买商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后者的发生较为少见,但是在激进变革的社会运动中,某项法律突然被束之高阁、弃之不用或做出断裂性调整也是有可能发生的。由于环境法律风险大部分源于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任何商务合同或契约条款都不能改变或消除这种风险。而一旦环境法律风险发生,则会对包买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对福费廷业务中的环境法律风险引起足够重视对包买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事。
4.
针对包买商在福费廷中的环境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4.1
了解福费廷业务所涉及当事人各国尤其是进口国的法律和贸易惯例。由于福费廷业务持续较长时间,为此,包买商必须了解该业务涉及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习惯,在业务开始时避免日后陷人麻烦之中。包买商应当重视对国内外民商法、银行法、国际私法的法规资料收集和研究,时刻关注进出口国的法律发展动向。尤其是对担保银行提供的担保和承兑一定要符合该国法律,以保证票据的清洁性和票据转让的合法有效。总之,只有了解并时刻关注福费廷业务涉及当事人各国的法律变化才能真正做到“未雨绸缪”最终降低环境法律风险。

4.2 建立有效的环境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任何的环境法律风险考量都会影响包买商是否决定叙作福费廷业务。包买商应当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对进出口国的法律风险尤其是环境法律风险进行整体分析,把环境法律风险的大小来作为确定国家信用额度和综合风险系数的一个重要指标,以此来分析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最后分析进出口商的资信和履约能力。4.3 借助风险参与方式来分散环境法律风险。对于环境法律风险,包买商很难采取同出口商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减少或者消除这种风险,因此借助风险参与方式来分散环境法律风险也是一种选择。在风险参与方式下,包买商除了要向风险参与行交纳一定费用外,无需提供其它任何担保。与环境法律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巨大风险相比,包买商向风险参与行所缴纳的费用无异是以极小的成本获得了巨大的潜在收益。

4.4 投保政治风险。环境法律风险尤其是国外环境法律风险是政治风险当中的一种,因此包买商如果可以投保政治风险,那么实际上也就降低了环境法律风险。因此投保政治风险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降低环境法律风险的举措。
注释:
① 《Oxford Dictionary of Finance1993年版,第116页;

② 贾振之:进出口单证缮制教材[M],北京: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1页;

③ 李金泽:关于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法律思考,载《金融论坛》杂志,2003年第1期;
④ 查忠民、金赛波著:《福费庭实务操作与风险管理》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⑤ 单建保编著:《保付代理和包买票据》,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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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可以下载的,哈哈,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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