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中的风险及法律控制
文/华东政法学院 杨健
福费廷,是一种新兴的以无追索权为特点的国际融资服务项目。我国最早于1995年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首次推出,直到2001年初,才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开始在此业务方面进行实践。在我国,福费廷业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是指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期限在6个月至10年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的给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进行贴现,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在国际上,福费廷业务经常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托收结合使用。
无追索权是福费廷业务最显著的特征。银行作为包买商从出口商处买断的票据到期若无法兑现,无权向出口商追索。但是,这种无追索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标准:首先,出口商必须在没有违反福费廷合同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出售票据,才能享受无追索权的待遇.其次,票据必须起源于正当的商品交易和服务贸易的有效清洁票据,并且通常由第三者对票据的按期付款提供有效的担保。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出口商才能在包买商向自己主张权利时进行抗辩。
这种无追索权的特性,对企业来说,有许多优点:福费廷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便利,客户一旦取得融资款项,就不必考虑债务人偿债与否.获得的银行融资无须占用授信额度,企业可以将节省下的授信额度用于其他资金需求;将远期应收款变为当期现金流入,减少银行贷款和应收账款的金额,改善资产负债比率;银行提供福费廷融资主要关注承兑行的信誉,无须特别审查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可立即办理外汇核销计出口退税手续,不再承担远期应收款可能产生的利率、汇率、信用以及国家等方面的风险与流动资金贷款等相比,手续快捷方便得多;出口企业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从而节约财务管理费用。因此,虽然福费廷业务的手续费较高,但基于上述优势,企业还是非常乐意接受这样一个新兴业务。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是指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期限在6个月至10年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的给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进行贴现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万式
一、转嫁了原本由企业承担的高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企业将远期票据买断给银行,银行虽然获得了高收人,但无疑也转嫁了原本由企业承担的高风险。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风险
福费廷业务提供的是中长期融资,在6个月至5年甚至是10年的时间中,开证/承兑行或开证/承兑行所在国的情况难以预计,之后所说的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均由此引发。
2.政治风险
即银行无法预测的、因债务人或担保行所在国或地区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暴乱等原因,致使包买商延期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风险。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非洲某国政府更替后,新政府发布了命令,严禁美元出境。导致我国信用证项下货款迟延半年多收回。且在后续交易中,因货物积压,致使资金流动不畅,造成巨大损失。这就是政治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3.商业信用风险
若债务人或担保行本身无力付款,或破产、倒闭而造成的包买商收回风险。例如A.I Trade Finance Inc.,v.Petra Bank 案中,A.I贸易融资公司从包买商Welfin公司手中购买了6 份票据并转让了其中的3份。汇票约定到期时由纽约银行支付,并由约旦Petra银行担保。在汇票到期后,因Petra银行已在约旦进行了破产清算,无力偿还福费廷款项。这正是因担保行的资信导致银行受损的一个典型案例。
4.利率风险
福费廷业务提供中长期融资,使用固定利率,因此对经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来说风险较高。在选择期和承担期中,由于利率上升会导致包买商的融资成本上升。倘若远期利率变化,包买商就要承担巨大的业务风险。
5.法律风险
无追索权背书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这两种票据,而且其适用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我国《 票据法》 第24 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部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同时,第33 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我国将无追索权的背书视为“附条件的背书”,属于记载后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背书。这表明我国法律对无追索权背书持否定态度。因此,当包买商接受了一份具有无追索权背书的票据后,就会承担与我国法律相矛盾的风险。
二、为了控制风险,包买商应努力做好的工作
1.应与出口商签订完善的福费廷合同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福费廷业务并无专门的规定,尤其是福费廷在近几年才在我国开始大规模开展,我们所能参考的基本都是一些国际惯例。在这种情况下,一份完善而详细的福费廷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尤其是银行应当化解因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根据国际惯例,若一国银行有证据表明出口商提供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时,可援引民法和合同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但是,这种保留必须以条款的形式在福费廷合同中规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出口商需承诺,票据/单据真实,且涉及的贸易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不享有“无追索权”等类似内容。
2.寻找有效而可靠的担保人担保问题在福费廷业务中至关重要。
福费廷必须由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提供担保或承兑。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银行是否接受福费廷业务的重要因素之一。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都是包买商可以接受的担保形式。
3.了解并熟悉进口国的法律与相关的国际惯例
由于福费廷业务持续的时间较长,而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多数适用其中一方的国内法,但福费廷的规定大多为国际惯例,因此,详尽地了解并掌握福费廷适用的法律,也是降低业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4.可利用福费廷项下的债权转让降低风险
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后向债务人或承兑/保付银行要求付款,也可根据国家风险、承兑/保付银行的资信状况及融资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等,在买断债权的同时或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他金融机构,或通过风险参与的形式将有关风险出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例如,近日,工商银行宁波支行与工银伦敦合作,首次以风险参贷的方式,成功办理了印度地区的中长期福费廷业务。在此笔业务中,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承担单证项下的风险,工银伦敦承担国家风险与信用风险并提供融资。通过风险参贷方式办理此笔福费廷业务,实现了客户、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工银伦敦的三方共赢。一方面使客户以较好的价格在不占用自身授信的条件下获得融资,并规避了汇率、客户信用及国家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开证行已承兑,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单证项下的风险为零;而工银伦敦地处国际金融中心,可以较好的价格及时转移风险。
目前,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日渐受人瞩目。我国的福费廷市场起步较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规定。实务中,往往依据国际惯例来操作。因此,我国在开展该业务时,应充分规范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从立法着手,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外的票据制度,以降低各项风险,完善福费廷操作。
2007年 2期《金融电子化》
2007年 2期《金融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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