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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对所收到的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和规定,应通知进口人进行必要的修改。
一、信用证的审核
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证。


(一)银行的审证
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其审证的重点内容包括:


1、审查开证行资信
开证行的资信主要取决于: 1)资产的大小。2)银行的分支机构多寡。3)历史的长短。4)往来关系的好坏,业务多少,过去的业绩等等。
  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  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 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
当信用证以电讯方式发送至受益人时,如果该电讯中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应在通知行向开证行查询后,等待有效信用证文件。
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应有保证付款的明确表示。凡是按照UCP500开立的信用证即有明确的保付条款。如开证行为减轻其应负责任而附加各种保留或限制,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没有保证,应要求开证行删除后才能接受。
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汇路线迂回、环节过多,应与开证行联系进行修改。索汇方式凡大额信用证可要求加列电索条款。
5、费用问题
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费用,一般应由进口人负担。


(二)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

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有些名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会出现各种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的付款条款和限制出口人履约、交单等的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出口人的利益,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为“软条款”,应要求删除。 最常见的软条款有:
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如:“本证生效须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本证是否生效依进口人是否能取得进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如:“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受益人应将该修改书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3)限制出口人单据的条款,如:“受益人所交单据中应包括: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一份”,“受益人所交单据中应包括:由开证申请人手签的说明运输船名的信函一封”;
4)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如:“船样寄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
5)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的条款,如:“开证行在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后才付款”,“在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支付货款”。
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
FOBCFR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均应说明“保险由进口人负责投保”,且含有运输单据条款,其中FOB项下注明“运费到付”,CFR项下注明“运费已付”;而CIF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的运输单据条款中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应包括保险单据条款。
4、其它审证内容
1)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
2)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3)货物的控制权。

(三)审证工作的注意事项

1、审证必须及时
2、审证必须全面

二、信用证的修改
如果受益人和/或银行在审证中发现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和/或其中有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和/或含有不完整的条款等,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有时,进口人也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而要求修改信用证。

(一)修改的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二)修改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2、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对保兑行而言,得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应自通知修改之时起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若保兑行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保兑,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3、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受,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但受益人应该注意: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
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可以有两种表示方法:其一是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作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其二是用交单表示,即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修改书的内容相符,则认为其接受了该修改;反之,则视为其不接受修改。沉默不等于接受。
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它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转让行如同意在这些条件下办理转让,它必须在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有关修改的指示通知给第二受益人。

补充: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的情况,  由于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运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运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运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部分内容来自FOB福步外贸论坛)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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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也有一个信用证的专题,大家可以移步看看
http://www.sinotf.com/GB/special/special_lett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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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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