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回复网友的提问,应对大家理解UCP有帮助

回复网友的提问,应对大家理解UCP有帮助

1、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是否必须为银行?
ICC只能针对银行来制定规则,其他实体也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办理信用证业务,但就不能称之为“行”了。
2、        非银行开证是否可接受?
答复同上,在风险可承担的基础,可以接受。
3、        议付是否有追索权? (自由议付LC、汇票可要也可不要、议付行未加保)
有无追索权,看双方的约定,可有可无。
4、        少于100%支款额的议付是否可以?(条件是:信用证支款额HKD100,客户要求议付行议付HKD60、余额HKD40、待收到开证行或付款行付款后支付给受益人)
可以,但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的偿付范围也仅仅限于议付金额,议付行应将自己议付情况告知开证行,最好取得授权。
5、        被指定银行按照信用证指示议付后,是否必须在出单面函中明确表明已做出议付?如未注明,议付行的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及开证行如何判断被指定银行是否已议付?
应告知开证行,但也不必须。不受影响,最终的判断要取决与双方的关系或者法院判决。
6、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如何在实务中实现? 在“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的情况下,议付行在出单面函中应如何表述?是只要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即可,还是必须注明“WE AGREE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必须有书面证据,系统证据。面函怎么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7、        议付定义中所指“承诺预付”在实务中以何种方式实现?议付行做出承诺以后、实际支付以前如发现欺诈,能否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款中所提“难以弥补的损害”? 银行能否象已承兑那样得到第10条欺诈例外的例外保护?
如果议付行只是承诺,支付前发现欺诈,应拒付骗子。而其没有付出资金,没有损失,何来保护???
8、        若出口开证是可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交单到银行要求议付,银行审单无不符后给于客户议付款项,并向开证行索汇,声称已经议付。但开证行拒付,挑出了实质性不符点,确属议付行疏忽。议付行能否向出口商追索?议付行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能追索,此议付与保兑有何区别?
看议付行和出口商的协议。保兑行必然应无追索权,议付行可以保留追索权。
9、        国外开证行受到法院止付或发生无理行为,我们可以起诉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吗?
可以,同一家银行。
10、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开证行为付款人,非申请人。
11、信用证要求提供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该票是否需审核? 如是,按照什么标准审核(ISBP中的汇票规定)?
如果作为一个单据要求,应该审核,按标准。
12、LC available by a draft 与required a draft在操作上有何区别?
前一种表达方式似乎非常少见,区别两者也似乎没有什么意义。
13、如果银行收到国外开来LC中规定汇票的DRAWEE做成APPLICANT,银行是否必须(有责任)向开证行去电要求修改LC?
受益人应该决定是否接受这样的信用证。
14、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所附的LC规定汇票的DRAWEE做成APPLICANT,而受益人照做了,指定银行是否承担了失去开证行信用的风险(开证行是否可以声称开证申请人拒付)?
指定银行可以不承担指定责任,如果他认为有风险。开证行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付,还要看信用证的具体规定,即使是这样的汇票,一般其也不能免除承付责任。
15、如果受益人将DRAWEE做成ISSUING BANK,开证行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付?
缺少前提条件,问题不明确。
16、available with 开证行以外的某家银行by payment,但显示的寄单地址是开证行自己,此时应向哪方交单?
开证行。
17、信用证指定了一家保兑行,另有一家指定的付款行,信用证要求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允许向保兑行电索,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相符交单后,应向哪方交单?
保兑行,如果希望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话。
18、信用证规定AVAILABLE WITH XXX BANK XXX BRANCH,按UCP600是否可向位于同一国家的该银行其他分行交单?
不可以,严格按照交单地址来发送单据。
19、如果交单行不是指定银行,开证行收到交单行的单据后,向交单行发出MT752 AUTHORISE TO PAY, ACCEPT, NEGOTIATE, 是否表明开证行授权交单行为指定银行?
交单到开证行,开证行必须承付了,此时交单行再谋求指定银行地位没有任何意义。
20、如信用证约定在受益人所在国某指定银行某时间到期,但受益人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或交到期地点的非指定银行,到期时间及交单时间应如何计算?
变成,同一截至时间的开证行收单地点。
21、开证行发出信用证后发现缮打错误,如何处置?
可以发出更正电。
22、议付信用证若我行为指定行,可否加保?
如果你行政策允许,当然可以。
23、信用证下保兑行的加保行为,特别是保兑费由受益人承担时,受益人是否有权拒绝?
受益人当然有权拒绝。
24、银行加具保兑之前是否需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
如果不向其收取保兑费,可以直接加。
25、由受益人付费的保兑是否需征求其意见?
当然要。
26、开证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足时是否立即对外拒保?
看该行的政策。
27、我行未决定保兑与否期间如何处理?最长的等待时间?对外答复不予保兑的必要性
各家行自己控制,如果不准备办理保兑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开证行,无故拖延时间可以给自己代理意想不到的麻烦。
28、出口来证的表面完整性或混乱不清、暂不生效条款等是否需向客户提示?
看该行的政策,一般应要求开证行明确。
29、来证中的偿付条款或付款路径可否屏蔽后给客户?
你行有什么权利这样做????
30、客户关心开证行的资信,如何处理?
知无不言,不知者无罪。
31、MT700中57场已显示advise through bank 非我行, 而我们直接通知了受益人。当第二通知行事先与受益人协议中有要求,如何处理?
不知道协议有什么影响,一般可以直接通知。
32关于修改是否被接受的认定。如果受益人第一次交单时虽与修改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二次交单时与原证条款一致。其称第一次交单为有不符点的交单,是否合理和可行?

这个要看开证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受益人如果想如此主张还不如直接表示接受或拒绝修改。
33、与单到付款方式相比,使用电索方式偿付对进口方有哪些不利因素?
从理论上,看不出有那些不利。只有单证相符才可以索偿。
34、偿付行未见索即偿,利息由开证行承担?
当然。
35、作为交单行是否必须审单? 如受益人交单委托书中无此要求,如何判断?
无权审单。 即使受益人要求,银行也无义务审单。
36、未履行指定行责任的指定行是否必须审单?
无义务审单。
37、指定行对其它交单行的交单是否应审核?发现不符点是否应发拒付电(MT734)?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必须审单。如不准备做,则无需。
38、客户/交单行在其交单委托书/面函上明示“不需审单”,如何处理?
没有任何意义,不予理会。
39、AWB的复印件、cargo receipt、delivery order、 warehouse receipt、 copy of BL不属于正本运输单据?
当然。
40、副本运单的LATE SHIPMENT拒付可否成立?
看信用证的具体规定。
41、即期信用证下开证行接受单据是否意味着必须立即付款?开证行能否在接受单据并释放给申请人时不付,而是在收单翌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时支付?
付款时间各家行有不同的处理,立即付款没有确定的概念。
42、拒付单据处理方式的选择:是由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事先说明,还是在开证行审出不符点提示时再由申请人决定,或者是由开证行自行决定?
看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办。
43、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开证行必须接受吗?
按照双方约定办,无约定,银行无义务。
44、开证行同意接受申请人的放弃后,后续程序必须包含哪些?作为出口商的交单行、指定行,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开证行同意后应承付,受益人等待收款。
45、拒付以/NOTIFY/方式处置的单据若为见单后30天付款,开证行最晚可以从何时起计算到期日?
从接受单据日期起计算。

46、如果开证行在决定退单前,已经收到寄单行发出的拒绝退回单据的要求或是其他指示,是否该银行还可以自行退单?
交单行无权发送这样的指示,开证行可以随时退单。
47、开证行能否在不进行拒付的情况下在付款时直接扣除不符点费?是否必须先行拒付,再表示接受?
开证行有权直接扣除不符点费,只要有不符。
48、1/3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BOC(IB),背书后来单拒付不符点单据交至保兑行时,保兑行确定承诺何时终止?单据交开证行放弃不符点时,保兑行是否还必须无追索付款?
单据不符,保兑行无责任付款。开证行的放弃不代表保兑行要承担责任。
49、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提单上的起运港内也可以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在卸货港内也可以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地?
可以,但一般是在独立的栏位,否则应该加批注。
50、是否需要对第一受益人改单和交单的最后期限加以规定?
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实际情况和转让行的政策。
51、作为转让行, 是否应审核第一受益人已换过的单据?是否还有必要审核第二受益人的单据?
至少应该审核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付责任的转让行也应审核第二受益人单据。
52、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后,开证行如因发票等单据未做成申请人抬头为由拒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开证行不能因此而拒付。
53、第一受益人换单的交单时限到底是多长?
回复同上。
54、直接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开证行,在实务中如何实现?
除非开证行同意,否则不可以。
55、转让行是在征得第一受益人的同意后方可直接寄出?还是不需第一受益人同意,仅凭第二受益人指示即可直接寄出?又或转让行在特定情况下,不需经第一、第二受益人同意亦可直接寄出第二受益人单据
转让行应该严格按照UCP600的规定和信用证的要求来办理。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bizcom 贸金币 +10 精品文章 2008-9-6 00:37

TOP

zhmwcn斑斑,不好意思啊
我看文章有些乱码,我帮你该了一下

TOP

非常感谢超级斑斑

这个是我昨天晚上10588回复网友提问的帖子,当时是拷贝原来的问题,然后做答,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回答也没有怎么经过太多思考,可能不完整、全面,甚至可能有谬误。

但我相信对于一般网友来说,是有助于他们正确理解一些UCP精神的。

多谢楼上及各位朋友帮助、指正。

TOP

支持版主的专业解答,感激!

TOP

THANK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