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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系列研讨(一)

本主题由 zhmwcn 于 2008-10-29 23:00 解除置顶

这个应该是ICC的观点,但负责任的开证行应该避免这样操作

表面判定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看信用证是否要求银行留存签字样本,则银行可从签字表面判定是否与留存样本相符;
如果开证行将在开证时已获得获收单前将获得签字样本,并按照签字样本(开证行有责任确定签字样本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来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是否应该在信用证中明确告知受益人????,如果没有这样的告知,受益人是否必然有责任去猜测是否存在这样的操作可能???个人认为开证行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误导受益人。

二是如信用证没有要求留存样本,银行可依赖的判断依据应为签字人姓名的打印文字,不能要求银行从签字本身的图形信息来判断其与字母信息的相符性。
我不能理解这个要求,按此推断:签字人签的名字就是标准的书写体或印刷体的签字,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准确读出的拼写方式,仍然需要打印签字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只要开证行看到没有打印名字,则可以任意提出不符,或者说打印的名字也无法审核(打印的也存在字体的区别),那么开证行不是可以对任何单据提出拒付吗??这在实际业务中显然是违反常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否则任何笔迹的鉴定行为都显得多余了。

此外,我们也不知道该案例中不能识别的具体程度是怎么样,这是个关键问题。所以个人认为即使是ICC的观点,也是就个案提出,不具有普遍意义。

[ 本帖最后由 zhmwcn 于 2008-8-31 11: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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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大家前来讨论

李道安先生说,真正的信用证专家应该有勇气与一些不合理的ICC意见辩论。

大家谈谈ICC的这个观点是否不合理的,呵呵,我个人感觉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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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签名也这么多学问呀,那就盖个有签名的章,然后旁边签个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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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ZHMWCN斑斑的答复, 觉得该斑斑着实厉害。这个安全确实是ICC的银咨复。不过,ICC 在答复后也谦虚地提出“本答复仅供参考用,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对任何人的损失,本委员会及其委员、主任委员和雇员概不负责。”可见,针对信用证的讨论,ICC也仅是从学术角度给出建议,而非以某种地位来做以强加。
不过,本人倒是觉得,在这个案例中,受益人银行倒是应该在接到类似来证时给予受益人必要的提示,因为信用证要求的内容是明确的,只是这个明确的条款由于落实起来的困难(以前有开证行写明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变得对受益人不利,估且不论是何原因开证行抓住这一点不放。所以,还是做好防范,毕竟官司打起来,人财力都要花费的。
要记住的一点是,我们期望成为信用证专家,不是要成为打官司的能手,而是最大程度上要提前出手,避免客户与雇主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点儿浅见,一样,在学术上,只有道理,没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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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楼上讨论一个

“我们期望成为信用证专家,不是要成为打官司的能手”

为什么不能两者都是呢???这两者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之处吗??如果信用证不能由当事各方自己解决的时候,必然要通过法律来最终处理。事实上真正的信用证专家必然是打官司的能手,否则有什么资格来说是专家呢???

其他方面我非常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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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ZHMWCN斑斑的意见, 成为双料最好! 这是大家的目标.
本人受能力所限, 目前信用证仍在学习之中, 故出此下策, 还请各位坛友原谅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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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楼上太谦虚

所以我们的理解是一样的:虽不能及,心向往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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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写的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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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不错,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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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众家之所长,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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