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UCP500的整体内容结构作了改动,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作归纳和编排,以下条款已从
UCP600中删除:
第五条 开立/修改
信用证的指示
第六条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八条 信用证的撤销
第十二条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三十八条 其他
单据
其他的整体内容作了如下的调整:
※ 开首第二、三条款分别为Definitions和Interpretations。前者为新增条款;后者则主要将一些UCP500的内容重新整理和修订。两者分别对当事人、概念和一些术语作出解释。
※ 条文的修订包括将UCP500的原有条文重新整合或删除;增加新条款,同时将一些现行
ISBP的掌握引入新惯例。
※ 新惯例将原UCP500的49条条款修改至UCP600最终修订稿的39条。
※ 条文用更直接和简易的英语去表达,使条文更清晰。
接下来我们将从概要定义、开证/修改、
审单及拒付通知、出口融资、转让信用证和其他六大板块对UCP600的变化作出分析。